黑龍江省日前通報“吃空餉”專項清理階段性成果,共清理“吃空餉”人員7552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及通報批評229人。其中,2004年8月,鶴崗市公安局原局長林勝因涉嫌違紀被調查,同年11月被免職,2007年4月因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相關部門以未收到判決書為由,從2007年至2014年一直未對其作出黨政紀處理。此次清理,鶴崗市紀委給予其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並責成公安局追繳其多得工資34.9萬元。(見8月22日隨身碟新華社報道)
  鶴崗市原公安局局長從被免職到被判刑後一直沒有給予其處分,而且“吃空餉”長達7年之久,其惡劣影響不僅在其“7年、34.9萬元”的時間和金額上,而且在其“固態硬碟官員身份、被判刑”的特殊身份和情節上。
  誰給了其吃空餉的機會?這其中有幾個問題值得思考:其一,相關規定不具體。在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正式實施前,原人事部相關通知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但對於安排什麼樣的崗位、確定怎樣的工資標準,沒有詳細的規定。於是在實際工作記憶體中出現各種各樣的處理方式,有的調崗降薪,有的既不調崗也不降薪,有的停職、不明確安排工作、也不降低薪酬。林勝自2004年11月被免職後一直沒有調整崗位也沒有調整工資,就是上述情形的具體反映。此次被處分是一種糾正。
  其二,相關部門不作為。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之前,由於規定不具體,相關部門樂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能不處理即不處理,能“照顧情面”即“照顧情面”。伴隨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正式實施,這種官員被判刑仍能“吃空餉”現象,在一些地方得到了一定SD記憶卡程度的遏制,但沒有完全禁絕。過去的歷史遺留問題被長期擱置,一些被判刑官員可以繼續享受原職待遇。
  類似官員被處分後依然吃空餉的現象,不僅從法律上站不住腳,而且有關部門對他們“高抬貴手”的結果是造成公帑的mSATA浪費,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相關處分問責的懲戒效果,助長了歪風邪氣。
  如何才能有效消除官員被處分後“吃空餉”?一方面,當然還需不斷在源頭上進一步健全完善相關官員處分制度。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除了明確“判刑一律開除”原則,還應進一步細化在其他行政處分形式下的官員待遇規定;另一方面,強化對各種“吃空餉”現象的追責懲治力度,追究相關管理者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原標題:【新聞觀察】獲刑官員的工資待遇不能稀里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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