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一家聯邦上訴法院15日裁定,中國三一重工集團在美關聯企業在狀告貝拉克·奧巴馬政府越權阻撓其收購美國風力發電廠一案中勝訴。
  這是中國企業首次發起類似訴訟並獲勝。一些美國業內人士認為,法院這一裁決具有里程碑意義,削弱了奧巴馬以國家安全為由阻撓外國企業收購美國企業的能力。不過,分析師指出,無論最終結果如何,中國企業赴美投資都應警惕政治風險。
  緣起選戰:
  奧巴馬對華示硬
  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奧巴馬下令禁止三一重工關聯企業羅爾斯公司收購,沒有出具支持其決定的證據,也沒有給予羅爾斯公司瞭解這些非保密信息並反駁的機會,侵犯後者合法權益,違反程序正義,羅爾斯公司應當被允許質證。
  2012年9月,羅爾斯公司尋求收購位於俄勒岡州海軍軍事基地附近的4座風電廠,奧巴馬政府和美國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CFIUS)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予以阻止。羅爾斯公司稍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奧巴馬發佈禁令的做法不合法;CFIUS被同時列為被告,羅爾斯公司認為其行為越權,而且缺乏證據及合理解釋。
  奧巴馬下總統令阻止收購,是22年來美國總統首次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阻止外資收購美國企業。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石岩介紹,CFIUS經過調查後,若認為某項交易會威脅國家安全,可以提交總統作最後決定,但這一委員會1975年成立至今,美國總統只親自否決過兩次,而且都是針對中國企業。
  上一次是1991年,時任總統喬治·W·H·布什否決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總公司收購美國飛機零部件製造商曼可公司。石岩說,當時老布什面臨1989年美國對華實施製裁後的國內政治壓力,不能對中國太“友好”,而秉承“小政府”理念的共和黨原本不願意過多干預市場。
  2012年正值美國總統選舉,尋求連任的奧巴馬與共和黨候選人米特·羅姆尼選戰正酣。當時,羅姆尼因曾經任職的私募基金公司貝恩資本與中國金融機構有業務往來而受到批評,石岩認為,這種情況下,奧巴馬對待中國企業在美國海軍基地附近建設項目時決定展示強硬,以打消共和黨陣營以及外界對他的懷疑和指責,即便反應過度或侵犯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在所不惜。
  裁決意義:
  支持“走法律程序”
  華盛頓斯特魯克—斯特魯克—拉文律師事務所多次代理中國和其他外國企業在美收購案的律師克裡斯托弗·布魯斯特認為,法院15日的裁決意義重要。
  布魯斯特接受麥克拉奇報業集團採訪時說,這一裁決是美國法院頭一次支持被CFIUS審查的相關方“有資格走正當法律程序”,並且可以尋求法院覆審CFIUS的決定。
  這一裁決的重要性尤其體現在,作出裁決的三名聯邦法官分別由三名來自不同政黨的總統任命:法官凱倫·勒克拉夫特·亨德森由老布什任命,賈尼絲·布朗由同為共和黨籍總統的喬治·W·布什、即小布什任命,而羅伯特·L·威爾金斯由來自民主黨的奧巴馬任命。這意味著,裁決更具法律權威性,超越黨派政治,並非“政治驅動”。
  按照布魯斯特的說法,這一裁決令人意外,緣由是人們普遍認為總統根據CFIUS審查程序作出的決定通常不受聯邦法院管轄。
  三名法官在裁決書中強調,他們並非質疑奧巴馬出於國家安全需要而作出的決定,而是反對奧巴馬行使這項權力的方式。
  專門研究中國企業在美投資的石岩說,美國國會通過的外資監管相關法律授予總統和CFIUS自由裁量權,以判定一項外商投資交易是否損害或者可能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因此,法院的裁決以及這一階段的審理沒有質疑奧巴馬的決定和CFIUS對外資的監管權,而是質疑政府在認定一項投資交易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後的後續處理,即技術性問題,也就是裁決書所說的“程序正義”。
  石岩認為,儘管奧巴馬政府列出種種理由,認定羅爾斯公司收購風電廠威脅國家安全,但從法律意義上講,尤其是按照美國司法體系的“無罪推定”原則,奧巴馬和CFIUS的決定在程序上損害了外國企業的正當權益。
  後續訴訟:
  影響仍有待確定
  三一重工16日對法院裁決表示歡迎,總裁向文波在個人博客中寫道,這是三一重工及其關聯企業在美維權的“歷史性重大勝利”,三一重工和羅爾斯公司“堅信其合法權益終將得到公平正義的保護”。
  不過,三一重工強調,這一勝訴只是“階段性勝訴”,對整個案件影響有待確定。
  美國司法部回應,正在評估法院裁決。美國媒體預計,奧巴馬政府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這意味著,接下來的官司將曠日持久。
  雖然法院的裁決不能改變羅爾斯公司收購風電廠交易受阻的最終結果,但意味著美國今後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阻礙外國企業收購美國商業項目可能面臨挑戰。
  麥克拉奇報業集團駐華盛頓記者詹姆斯·羅森說,這起訴訟不同尋常。外國企業在美投資的審查很少會交由白宮決定,多數情況下,是CFIUS以國家安全為由通知外國企業,後者放棄或作出調整。而羅爾斯公司則直接挑戰CFIUS,促使奧巴馬直接下令阻止,羅爾斯公司隨後高調發起訴訟,直接狀告奧巴馬。
  羅森說,另一個不尋常之處,是CFIUS是在羅爾斯公司已經完成對風電廠的收購後介入,而這一委員會通常是對尚未實施的收購案採取行動。因此,法院裁決書提到,羅爾斯公司已經收購了價值600萬美元的資產,使其擁有受美國憲法保護的“重要財產利益”。
  就勝訴原因,石岩補充說,與以往中國企業在美投資受阻的案例相比,羅爾斯公司收購風電廠項目有兩點不同:第一,這是純增加地方就業崗位的“綠地投資”;第二,三一重工是私營企業。(新華社特稿)
  (原標題:中企在美告贏奧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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